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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云路:論西藏自治區(qū)成立對引導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歷史意義

發(fā)布時間:2025-10-17 09:18:34 | 來源:微言宗教 | 作者: | 責任編輯:

習近平總書記率中央代表團出席西藏自治區(qū)成立60周年慶?;顒訒r指出,“要按照系統(tǒng)推進我國宗教中國化、加強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引導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西藏自治區(qū)成立60周年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充分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推動全區(qū)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宗教中國化水平持續(xù)提升。

作為西藏從封建農奴制社會走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重大事件,1965年西藏自治區(qū)成立標志著西藏正式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自治區(qū),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包括藏傳佛教在內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的新階段。當前,學界多從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認識西藏政教關系的變革,還需要加大對西藏自治區(qū)成立重要價值與意義的研究力度。本文從西藏宗教工作的角度,闡釋西藏自治區(qū)成立對系統(tǒng)推進我國宗教中國化、加強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積極引導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歷史意義。

一、鞏固了黨對西藏宗教工作的領導權

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撤銷了由僧侶貴族專政的行政機構,為建立在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統(tǒng)一的西藏地方人民政權奠定了基礎。西藏自治區(qū)的成立不僅是對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中“西藏人民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承諾的兌現,保障了西藏在國家統(tǒng)一框架下的自治權利,還以制度化的方式強化了黨和國家對西藏地方的主權管轄,標志著西藏進入了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西藏自治區(qū)的成立為進一步鞏固黨對西藏宗教工作的領導權提供了法理依據和政治保障。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為最大限度團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黨中央采取了尊重現狀“不予變更”的政策;1959年面對西藏反動上層集團發(fā)動的武裝叛亂,黨中央果斷廢除僧侶和寺廟的封建特權,結束了西藏政教合一的制度;隨后,黨中央在西藏實施了“政治統(tǒng)一、信仰自由、政教分離”的方針,藏傳佛教的思想面貌、政治狀況和社會功能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西藏自治區(qū)的成立是堅持黨對西藏宗教工作領導權的必經之路,有利于從戰(zhàn)略和全局的高度做好西藏宗教工作的頂層設計,準確把握西藏宗教工作的特點,貫徹執(zhí)行好黨中央關于西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好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進一步推進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二、維護了政教分離的原則和成果

西藏民主改革前,作為三大領主之一的寺廟掌握著政教大權,是凌駕于社會其他子系統(tǒng)之上的社會組織。在政治層面,大寺廟的上層僧侶一般擔任著地方政府的僧官,享有各種政治特權,統(tǒng)治著廣大農奴和勞動群眾;在經濟層面,寺院占有大量生產資料,社會財富通過各種地租、稅收和高利貸等渠道流向寺廟,對農奴和其他勞動群眾進行經濟剝削;在社會層面,寺廟設有法庭、監(jiān)獄等一套專政組織,并掌握著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藝術等資源,實現了對西藏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全方位控制。西藏民主改革廢除了“政教合一”的制度,明確提出了政教分離的原則,即宗教不得干涉國家行政事務,不得妨礙生產建設,也不得干涉教育、文化、醫(yī)療等各類社會事業(yè),宗教必須尊重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等。

政教分離的原則既是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必然要求,又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愿望和利益。然而,受西藏歷史上長期存在的政教合一制度影響,西藏民主改革的這些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而西藏自治區(qū)的成立則有效維護了政教分離的原則和成果,進一步完善了西藏在國家統(tǒng)一框架下的政治架構,建立健全了西藏的基層政治組織,增強了各族群眾對社會主義政權的政治認同。這無疑粉碎了少數宗教勢力干涉政治的企圖,確保了藏傳佛教沿著政教分離原則的正確道路前行。

三、捍衛(wèi)了我國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基本原則

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是指中國的宗教事務由本國信教公民自主管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這一原則是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在實際宗教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和應用,也是抵御境外宗教滲透的重要保障。1959年,十四世達賴叛逃印度后,迅速與西方反華勢力勾結,以“宗教自由”“保護人權”為幌子開展破壞活動,企圖達到干預中國內政、分裂中國的目的。西藏自治區(qū)的成立捍衛(wèi)了我國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并將其作為推進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重要方針,確保了藏傳佛教的健康傳承。

加拿大藏學家譚·戈倫夫在《現代西藏的誕生》一書中,揭露了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美國中央情報局人員插手西藏事務、干涉中國內政的經過。例如,從1958年10月到1959年2月,美國中央情報局多次向西藏空投了約10噸武器;十四世達賴出逃后,中央情報局繼續(xù)在泰國訓練叛亂分子,以尼泊爾為基地襲擊在西藏的解放軍。美國在科羅拉多州秘密設立了一個訓練中心,1958年至1964年間多次空投反動分子進入四川、青海等地,進行破壞公路、襲擊中國運輸車隊等活動。針對十四世達賴集團和西方反華勢力的破壞活動,我國始終將做好西藏宗教工作作為維護國家統(tǒng)一、民族團結的重大政治任務。西藏自治區(qū)的成立,作為中國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成果,從制度和政權層面鞏固了國家主權,為抵御分裂破壞活動提供了堅實保障,為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內部和外部環(huán)境。

四、奠定了宗教事務法治化管理格局

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始終是中國共產黨的政治主張。西藏民主改革后,依法治藏成為保障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fā)展的重要原則。西藏自治區(qū)的成立促進了對藏傳佛教事務的依法管理,推動了藏傳佛教在管理部門、管理職責、管理章程等各個方面的民主化與法治化,為推進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和制度保障。

1962年8月25日,西藏自治區(qū)選舉委員會舉行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決定建立各級選舉機構,逐級選出人民代表,建立人民政權;到1965年8月,全區(qū)鄉(xiāng)、縣選舉工作基本完成。1965年9月14日,西藏自治區(qū)人民委員會首次會議通過了西藏自治區(qū)人民委員會所屬工作部門的機構設置,決定下設辦公廳、民政廳、公安廳、農牧廳等22個部門,覆蓋政務管理、經濟民生、公共安全等領域?!皸l塊結合”的行政架構初步構建了各級黨委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宗教工作機制,也奠定了宗教事務依法管理的格局。1966年2月24日,西藏自治區(qū)制定了《關于貫徹執(zhí)行宗教政策的若干具體規(guī)定(修改稿)》;同年3月5日,西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了新的《寺廟民主管理章程試行方案》……一系列政策法規(guī)的醞釀與出臺,為依法管理西藏宗教事務提供了明確依據和指導,藏傳佛教事務管理逐步走上了規(guī)范化、法治化的軌道,保障了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和正常宗教活動的有序開展。

五、保障了藏傳佛教領域的民主自治權

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確認了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為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央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qū)實行區(qū)域自治,設立自治區(qū)域和自治機關,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內部事務,行使自治權利。西藏自治區(qū)的成立標志著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貫徹實施,西藏人民從此擁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qū)事務的權利,其中就包括了廣大僧尼對藏傳佛教事務實行民主管理的權利,這體現了國家對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障。

1959年9月,中共西藏工委就出臺了《寺廟民主管理試行章程》,制定了寺廟進行民主管理的總則,明確了對僧尼公民權利的保障、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寺廟民主管理體制以及僧尼的權利和義務。各地藏傳佛教寺廟相繼建立起了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新型民主管理制度。在人民民主自治的有力推動下,藏傳佛教界絕大多數寺廟和僧尼遵法守戒、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在維護祖國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中作出了積極貢獻。為繼承和弘揚藏傳佛教愛國愛教的優(yōu)良傳統(tǒng),藏傳佛教界積極挖掘教規(guī)教義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規(guī)教義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fā)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闡釋。時至今日,藏傳佛教界代表人士廣泛在西藏各級人大、政協、佛協中任職,他們在履職過程中始終以“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同其他公民一樣共同致力于西藏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有力地推進了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六、推動了藏傳佛教的現代轉型與傳承

宗教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宗教發(fā)展與社會發(fā)展是緊密聯系的,且宗教的變遷往往要滯后于社會的變遷?;诋敃r特殊的地理、自然與人文環(huán)境,青藏高原的生產力發(fā)展水平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藏傳佛教與社會制度的適應程度。進入20世紀的西藏上層僧侶和貴族幾乎對外部世界的發(fā)展一無所知,對飛機等人類工業(yè)文明的成果抱著懷疑與排斥態(tài)度。舊西藏落后與封閉的社會環(huán)境,決定了藏傳佛教從教義到制度也只能適應封建農奴社會,遠遠落后于時代的發(fā)展與進步。

西藏自治區(qū)的成立極大地推動了西藏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城市發(fā)展、基建工程、醫(yī)療社保、文化教育、外事活動等多個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西藏社會的現代化推動著藏傳佛教也要進一步實現自身的現代轉型與傳承,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經過民主改革,藏傳佛教從統(tǒng)領社會諸系統(tǒng)的位置退回到社會子系統(tǒng)之一,其思想、觀念、功能、行為等逐漸去除神秘色彩。西藏自治區(qū)成立至今60年來,藏傳佛教更是作為參與社會主義社會建設的組成部分,在價值取向上更加關注現實問題。例如,教育引導信教群眾過好今生幸福生活,參與社區(qū)幫扶、環(huán)保公益事業(yè),在建筑、藝術領域展現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元素等。這些變化是藏傳佛教主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具體表現和有益嘗試。

(來源:微言宗教微信公眾號,原載于《中國宗教》2025年第9期。作者廖云路系西藏自治區(qū)社會科學院宗教研究所副所長。本文系2022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視域下民族新聞話語體系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2AXW010。轉載本文僅供讀者交流使用,文章觀點不代表本公眾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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